黑龙江财经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 管理 ,配合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办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科研处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 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 收入分配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 其中一种。(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黑龙江财经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3、1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4、1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
5、10%作为科研管理部门成果及转让管理费。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及股权收益分配
1、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 50% 归成果完成人、50%归学校。
2、学校拥有的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并负责管理,学校获得的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1)40%由学校统筹,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2)2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3)2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4)10%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费;(5)10%作为科研管理部门管理费。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让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到款后,成果完成人持 《技术转让合同》到财务处核算科开具地方综合服务发票。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的,成果完成人填写《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单》 ,可向财务处核算科预借。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持到款通知单到学院科研处办公室办理转化收入分配手续,开具《黑龙江财经学院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单》 。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持到款通知单及 《黑龙江财经学院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单》 在财务处办理转化收入入账及分配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成果完成人除指课题第一责任人外,还包括参加本课题组研发的所有人员。课题组应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对奖励及经费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