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参照2014年1月29日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黑龙江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院领导下的学术评议、咨询、协调组织,是学校学术上的最高权威机构。其宗旨是协助院长在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学校在国内外学术影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教育、科技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协作攻关的良好科研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教授、专家组成,成员不低于15人的单数。成员由系(部、所)推荐,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分管科研、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1名,由科研处处长担任,副秘书长1名,由科研处副处长担任。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其成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一般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若有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替补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议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教授、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教授、专家意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在校外聘请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权威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及专家型领导担任校外委员。校外委员根据所研究问题的实际需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为校学术委员会的非常任委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计划,评议学校科技工作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决策。
第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拟上报的各层次科研项目,并提供审查意见。对学校设立的重要研究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计划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研究和建议学校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的确定,评议重点研究项目及科技成果,并监督重大研究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评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对专职研究所、研究中心的工作进行评议。指导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审议相关政策性文件。
第十五条 参与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及聘任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核、讨论院校长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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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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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职 称 |
|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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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 专业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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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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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科研业绩(近5年承担的项目、发表出版的成果、获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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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审议意见:
院长(签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