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教强省战略,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特色鲜明的民办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充分发挥和调动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科研潜力,规范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承担科研任务,带动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含教育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部委、省市、厅局和学院下达的有关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有关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开展学术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条 科研处是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学院的科研计划;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的过程管理;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科研成果统计与鉴定及评奖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设立科研专项经费,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投入一定资金作为科研基金,重点用于资助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和院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五条 科研立项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跟踪和立足于学科发展前沿,遵循科学研究的特点和规律,体现学术性和创新性。确立的科研项目应具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立项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每年的纵向科研立项工作。项目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立项申请书》,由系部领导审定后交科研处,经院学术委员会或聘请专家组进行论证与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根据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学院设立科研基金项目。每年上半年下发立项通知,各单位组织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申报。项目的选题要紧密围绕项目主管单位的立项要求和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以提高专业学术水平、教育教学水平为目的,为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服务。项目采用总量控制(全院每年20项左右)、系部限量申报(每系部1—4项)、单位初评、学院联评的办法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作为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在立项时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向;研究的内容、任务、计划;技术路线与可操作性、可行性;研究的预期成果及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课题经费来源及使用计划;项目参加人员、合作单位等。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师德师风良好。对于同一来源项目,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项。每项的参与人数: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不能超过5人;应用研究类项目不能超过7人。项目申报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与有关单位的合作科研项目,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充分论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与合作方签订合同。各系(部)、处(室)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以学院名义同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科研合同。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系(部)领导要重视本部门科研工作,将科研工作与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经常检查指导项目的研究,对于项目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协调和解决,并与科研处经常沟通情况。科研处重点负责厅局级以上项目的中期检查与指导。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研究负全责。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不能继续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应逐级提交人员变动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动,变动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履行原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撰写开题报告,并及时开展研究。项目负责人应经常登录相关科研管理网站,及时查看与项目有关的信息。项目研究超过一年的,应有年度总结和阶段性成果,并及时报送科研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不能随意更改研究计划,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科研处,由学院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方协调处理。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能按时完成者或因失职而延误进度、或项目完成较差而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验收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整套研究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办理验收、评审、鉴定。院基金项目由科研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验收、鉴定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完整的科研档案资料。科研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开题报告、研究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阶段性总结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等。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资助
第十七条 学院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省部级、厅局级项目和学院科研基金项目。
厅局级以上项目,有资金投入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学院给予适当的匹配资金;对无资金投入的项目,或自筹经费(指导性)项目,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资助范围与金额。
符合资助的科研项目,凭项目《任务下达书》或批准后的《立项申请书》到科研处办理经费资助手续,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生效。
带有经费的项目,经费要先进账后使用。另需学院配套资金的项目,按符合资助的项目处理。项目经费在财务处单独立户,由学院统一管理。
项目经费(含项目自带经费和学院资助经费)可用于支付项目的立项费、调研费、资料费、材料费、出版费、结题验收费、评审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本着计划节约、先行垫付、超额不补的原则,在项目结题时,凭结题材料一次性兑现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科研处提出补充办法,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修改权在学术委员会,解释权在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试行。
